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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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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男,50岁,汉族,南京市人,住泗阳县亦兴镇泗中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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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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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韦正虎,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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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淮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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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群,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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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行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即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同年8月1日以挪用公款罪对仇惠南刑事拘留,8月11日转逮捕并公开执行,且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此后一直被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直至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才向仇惠南宣布泗检(95)刑二免字第10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实际关押569天,并追缴“赃款”18050元。羁押期间,仇惠南还花去医院费590.45元。仇惠南不服,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4月17日作出淮检控申复决(1996)0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定仇惠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惠南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据此,仇惠南于1996年7月3日起,先后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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