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代价有多大—— 汪庆案评析
前些日子,《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个离奇的案例: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的汪庆在八十年代初被当地公社聘为沉香推销员,通过勤奋工作,推销了大量产品,也按承包协议取得了一定的报酬。然而,突然在1981年被逮捕,1982年7月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将其“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汪庆对此不服,多次申诉,引起全国人大、最高法等的关注,1998年,茂名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认为不构成犯罪,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了纠正,撤销原判决,宣告汪庆无罪。案件到此终于水落石出。奇怪的是,案件到此又有了转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汪庆应当取得国家赔偿,可是没有得到赔偿。汪庆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但是市中院和省高院均决定不予赔偿。汪庆不断上访和申诉,跑烂了100多双鞋,寄出申诉状1.8万封,没有取得任何赔偿。为什么,法院难道连国家赔偿法也不执行吗?据说,此案得不到解决,关键在于当年没收的2921公斤沉香现在价格高达7740万元。这些沉香被法院运回电白后没有上缴国库,而是自行处理售卖,现在钱款也无处寻找,当初法院处理汪庆案件有声有色,现在案情大白,却没有人愿意对此负责任。该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很清楚,关键在于执行难度大,因为数额大,县、市两级政府很为难。这笔钱如果用于发展文化教育、公共设施都会产生很好的作用,但是赔给个人会让很多人心理不舒服。当初那笔钱也没有依法处理进入国库,现在却要让国库(其实也就是纳税人)来承担,政府和公众都会转不过弯。 www.lunwen3.com
这个案例与别的国家赔偿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赔偿的数额特别巨大,能不能给予赔偿,既涉及法律的尊严问题,也有对政府公信力的挑战。《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有代价的,此案赔偿数额之高还没有前例,超过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心理底线。如果对于《国家赔偿发》明确规定的事项都不能落实,那我们以后还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呢?
《国家赔偿法》实施这么多年了,这部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事项却不能落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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