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特殊侵权案件谈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一:2003年5月6日晚,王某外出打酒,第二天早晨,其家人发现王某死在家门前的桥下。王某火化后两个多月,其妻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打酒必经门前的那座桥,此桥归乡政府管理,但年久失修,护栏损坏,故乡政府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王妻提供了该桥护栏损坏的照片,以及桥的另一头某小店出具的证明事发前晚上王某来打酒的书面证词。法院受理后,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乡政府举证证明,王某的死与这座护栏损坏的桥无关,因为乡政府不能证明,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此类特殊侵权案件倒置的仅仅是侵权行为四要件中的主观过错,原告仍需对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当中,护栏损坏是事实,王某死亡也是事实,在此基础上,原告还应证明被告对王某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王某是从没有护栏的桥上摔下,并且是因摔下而死亡的,在尽了这一证明义务后,才由乡政府对其主观上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是否已对这座桥尽到了管理责任,比方说,该桥的损坏是刚刚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或者是死者、第三人故意撞坏的等等。如果乡政府在原告尽了证明责任后,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则才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乡政府担心法院判决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故主动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 www.lunwen3.com
案例二:据2004年8月5日江苏法制报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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