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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 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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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 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

  邵某给雪松粮行供应面粉,双方未即时结清货款。胡某1998年7月20日给邵某出具一张欠条,暂欠邵某面款柒千元整(三门峡地区仅此一家,否则拒付面款)。落款为:雪松粮行。胡某因另欠邵某面粉款8500元于2001年7月20日以电视机抵顶。邵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胡某支付所欠面款7000元。胡某以7000元欠条是受雇于雪松粮行期间代雪松粮行所写欠条、自己并非该欠条债务人为由拒付该欠款。 www.lunwen3.com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与雪松粮行之间存在买卖关系,7000元是雪松粮行的欠款。邵某无证据证明雪松粮行的业主是胡某,邵某所举电视机抵账的事实亦不能证实与雪松粮行欠款是同一法律关系,邵某要求胡某偿还雪松粮行欠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出具欠条,应负担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改判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 www.lunwen3.com

  [评析]:

  一审驳回原告邵某诉讼请求,是让邵某负担“胡某应承担所写欠条责任”的举证责任。二审支持邵某诉讼请求,是让胡某负担“自己不承担自己所写欠条责任”的举证责任。谁应负担本案的举证责任,是争议的焦点。笔者同意二审改判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对自己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www.lunwen3.com

  邵某举出欠条已经证明的事实是:①自己为债权人,②欠款额和欠款理由。欠条未证明的事实是:落款为“雪松粮行”名称的欠条为谁所写,应否承担出具欠条的责任,即胡某是否是欠条的行为人,“雪松粮行”的行为人是否为胡某。通过庭审质证,胡某已经认可落款“雪松粮行”的欠条为自己所写,欠条行为人为胡某 .欠条文字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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