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驳回起诉还是中止诉讼
[案情]:
2004 年11月,原告A电脑公司起诉被告光电公司,要求光电公司归还货款35000元。但光电公司辩称本公司的网络工程是由B电脑公司承接,双方已进行了结算,与A电脑公司不具有买卖关系。法院审查发现,原告A电脑公司起诉所依据的送货单上确系被告光电公司人员的签名,光电公司解释说是签收送货单是因B电脑公司无人在场,于是应A电脑公司的要求签名,只是证明这些货送到了工地上,并且在光电公司此后与B电脑公司的工程决算单中也有这些货物。 www.lunwen3.com
法院另得知A电脑公司于2004年6月在本市的另一家法院起诉B电脑公司,要求B电脑公司给付货款200000元,其中包括本案中的这批货款,前案的所依的证据材料包括本案的在内。因在前一个案件的审理中B电脑公司认为未收到这批货物,故A电脑公司在前案未作出判决前,且未放弃这部分货款请求B电脑公司给付的前提下,就这批货就另行起诉。 www.lunwen3.com
[分歧]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电脑公司对光电公司的起诉中,A电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故予立案受理。但 A电脑公司在前案未审结时,仍以相同的证据材料另行提起诉讼,明显出于故意,客观上也损害了光电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法院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本案属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www.lunwen3.com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本案中A电脑公司所依据的证据在另一案件中也同样作为证据提起了诉讼,前案法院这部分证据的认定,对本案具有预决力。为了避免不同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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