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办理了“离婚”后能否请求进行再审救济?
案 例:鲁某(女)与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04年,鲁某以感情不和为借口,隐瞒两人已登记及生育两个女儿的事实,起诉到法院,谎称未领结婚证,同居后只生育一女胡静,要求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的抚养和财产纠纷进行处理。同时提供的还有当地村委会关于只生育一女的证明。庭审中中,双方对以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双方接到调解书并签字确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初,鲁某持结婚证和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到法院申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和胡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不是非法同居,婚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两个女儿。声称当初是为了想要第三胎而与胡某办理的假离婚。谁知弄假成真,胡某欺骗自己而与其他女人又结婚了。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 www.lunwen3.com
分 析: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在诉讼过程中,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没有问题。鲁某起诉与胡某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双方对婚姻状况、生育子女状况均无异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而人民法院也无权依职权进行调查。所以对于双方的婚姻及生育状况只能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况且本案双方达成的是调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所以,对于这份建立在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调解书,法院不应撤销。鲁某主张自己当时是受了欺诈,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应是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恶果,行为人应自己承担责任,法院不应进入再审程序。 www.lunwen3.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进入再审程序。司法救济是解 [1] [2] 下一页
|